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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6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基础,以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准使用为内容的新型管理制度,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相互配套、相辅相成,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按机构性质分为机关、事业两种,由省编办统一印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省直各部门及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编办审核、签发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以及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内容,对本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除日常审核外,每年年底,结合机构编制考核考评、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检等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编制或领导职数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核准手续。
     (一)编制使用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申请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开具编制使用单。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补充手续。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社部门的人员补充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到财政部门申请人员经费。
     (二)领导职数使用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领导职数空缺、确需补充领导干部时,由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领导职数使用申请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核准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开具领导职数使用单后,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三)人员出编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应在当月月底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出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对管理证信息和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确认。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管理领导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用编单位持党委、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确需使用较大数量的编制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等规定,对新增人员和任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
     第十七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使用单任用的领导干部,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采取日常审查、定期检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未按程序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