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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2-22 】 【选择字号:

安政发〔20165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兰政发〔2015166号)精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认真对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保留、下放、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我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十轮集中清理审核。现决定公布《安宁区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安宁区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2016125

 

安宁区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县区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依据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

2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4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市体育局

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9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增加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权限

依据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5000万元以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5000万元以下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备案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备案项目由辖区内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备案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依据

1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物价局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

2

市级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物价局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

3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物价局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

4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物价局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