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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7 】 【选择字号:

2011412日,中央编办印发了《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一部在200610月印发的《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基础上修订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12310”举报受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严肃性、权威性的程序性文件。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分析和报告、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内容。与《原规定》相比,《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不同:

    一是在标题上。原来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体现了电话举报是举报的主要渠道。现在是《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扩大了举报受理的渠道。这在《规定》第二条有明确的表述:“12310”举报包括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

    二是在依据上。《原规定》的依据是2005年以前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等规定的政策文件,而《规定》的依据则是20072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96月《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层次更高,权威性更足。

    三是在受理主体上。《原规定》第三条规定“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只是规范中央编办本级的举报受理工作,没有明确地方编办的主体地位。《规定》扩大了受理主体的范围,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12310’举报,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高了地方编办办理举报件的权威性。

    四是在受理范围上。《原规定》第二条对受理范围的界定是以2005年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为基础的。但是在2007年《暂行规定》和2009年《解释》颁布后,监督检查的范围有所扩大和增加。为此,《规定》对受理范围作了修正,在第三条规定了10款,比《原规定》多了4款,内容更加丰富,分类也更加科学。

    五是在办理权限和方式上。与《原规定》相比,《规定》新增了地方各级编办办理举报件的职责权限,在第九条规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举报地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办理”。在此基础上,办理方式具体划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类型。下级编办在办理上级编办转办、交办等工作时,依据更明确,上级编办督办时抓手更硬,加强了上下的协作配合力度,形成了合力。

    六是在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上。《原规定》在总则的第四条规定了对举报件分析研究和专项核查的内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内容,将“情况分析和报告”作为单独一章,增加了地方各级编办与上级编办沟通信息的要求和向上级编办报告举报受理情况的义务。

   《规定》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对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固化。2006年中央编办出台《原规定》后,经过4年多的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央编办将其总结提升为政策,以《规定》形式印发。二是适应了形势发展的新要求。《规定》从政策法规依据、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等方面,很好地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有效强化了地方编办的责任。通过明确地方编办的受理主体地位和有关责任,有效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加强了上下级编办的协作配合。